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行車人員因行車事故,經司法機關羈押時,應予解僱。但得視案情需要
  ,先扣除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經扣除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仍
  未撤銷羈押者,再予解僱。
  因羈押而受解僱之行車人員,於司法機關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無罪時
  ,得以書面申請重新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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