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因投資開闢新河道、新道路或新溝渠而欲取得舊水道、河川浮覆地
或舊道路、溝渠廢
置地或未登記地之所有權者,應於施工六十日前擬具計畫,送由財政局報
府轉行政院核准;已投資施工而浮覆或廢置者,應敘明投資施工詳細經過
,送由財政局報府轉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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