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因投資開闢新河道、新道路或新溝渠而欲取得舊水道、河川浮覆地 或舊道路、溝渠廢 置地或未登記地之所有權者,應於施工六十日前擬具計畫,送由財政局報 府轉行政院核准;已投資施工而浮覆或廢置者,應敘明投資施工詳細經過 ,送由財政局報府轉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