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或同一幢建築物相對部分(如天井部分)之距
離,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零點二倍,並不得小於三公尺。但其鄰
幢間隔或距離已達五公尺者,得免再增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