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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或同一幢建築物相對部分(如天井部分)之距 離,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零點二倍,並不得小於三公尺。但其鄰 幢間隔或距離已達五公尺者,得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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