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所號碼、開票日期、開出選票
  總數、有效及無效票總數、候選人得票數填具開票報告表,並將有效票
  及無效票,會同開票所監察員分別包封,於封口處共同蓋章,一併送交
  地政處妥慎保管,不得開拆。
  前項開票報告表,應由開票所監察員連署,並以一份立即張貼於開票所
  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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