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死者之忠骸(骨灰)遺物,由軍方運送本市團管區。團管區接到起運通
  報後,應即通知本府兵役處轉知其家屬及社團代表,會同送交家屬或由
  本府追役處會同團管區運至適當處所(祀廟忠靈塔)停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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