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
定之規定。
前項採購準用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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