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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 定之規定。 前項採購準用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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