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在適用本法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
  已建築完成者,其所有權人向本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應檢附下列文
  件,並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定證明文件。
  三、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四、基地位置圖、地盤圖、配置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五、具公信力鑑定單位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
  六、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七、本府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
  前項使用執照之核發,不受現行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有關建蔽率及高
  度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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