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許可施工期滿後十五日內向管理機關辦理結案作業;申請人
  逾期或拒絕辦理結案作業者,管理機關就其申請之新案得不予許可。
  結案作業文件包括:
  一、結案申請書。
  二、竣工圖。
  三、道路挖掘管理系統所必須填列之管線數值資訊。
  四、施工照片。
  前項第四款施工照片應配合拍攝位置以附近建物或地標為背景,並具指
  定座標系統座標。其內容包括:
  一、施工告示牌。
  二、道路切割情形。
  三、管線埋深檢測。
  四、回填深度檢測。
  五、級配深度檢測。
  六、AC修復厚度檢測。
  七、路面修復平整檢測。
  八、現場機具施工情形。
  道路挖掘採推進工法或潛盾工法施工者,於竣工後應檢附至少每二十公
  尺設一測點之引測路面縱、橫斷面高程資料。
  辦理結案作業之資料,除以書面文件送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外,並以電子
  檔傳送至道路挖掘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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