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後任核對或盤點移交事項,發現虧損或舞弊情事,應會同監交人,報請上
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依法處理。徇情不報或逾期未結報者,應按其情
節輕重併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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