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為之調查,依本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罰。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府依第十四條所為之命令,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罰
。
企業經營者有第十五條之情形,本府除依該條及第十四條處置外,並得依
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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