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承造人於地下室開挖時,其擋土支撐作業除依相關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擋土工法施作前應確認現場地質狀況及地下水情形,並於施工時派專
    人隨時檢查改善擋土設施,以避免附近道路與鄰房發生崩塌沉陷。必
    要時,應先設法改善鄰房基礎使成穩定或適當支撐後,再行開挖地下
    室。
二、施工計畫書應載明擋土設施施工步驟圖說,並於擋土支撐完成後檢附
    現場照片送都發局備查。
三、地下室開挖採用自然坡度施工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鄰房保留足夠安全間距。
    (二)開挖面與坡肩須有適當保護措施,坡肩保護寬度應與開挖深度
          相同,且其地表面不可加載荷重。但經都發局核准採取其他適
          當措施者,不在此限。
    (三)地表面部分發生龜裂時,應即以塑膠布覆蓋龜裂部分或採取其
          他適當措施,並繼續觀察;龜裂繼續擴大時,應迅即回填,另
          行採用其他擋土工法。
四、隨時注意開挖中有無發生異常出水現象,並設置排水溝以防止附近雨
    (污)水流入開挖區內,且應設置坑池或點井,以利排水。
五、搬運擋土材料或結構鋼材等長尺度之構材時,應注意其上下及周圍之
    行人及車輛安全,並派專人持指揮旗或指揮燈在場維持交通秩序。
六、設在擋土支撐上之棧橋,構臺應有足夠強度與支持力,並應隨時加以
    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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