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溫泉區管理計畫,應依當地溫泉資源總量管制原則,劃定各類土地 利用分區規劃,得包括下列各區: 一、溫泉露頭保護區。 二、特殊景觀保護區。 三、天然資源保護區。 四、溫泉取供事業發展區。 五、溫泉使用事業發展區。 六、觀光遊憩事業發展區。 七、既有城鄉聚落發展區。 八、遊憩及公共設施用地。 九、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