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臨時人員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
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每次申請最長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得再次申請,二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府補足之。
臨時人員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前條事假及第一項病假准給日數,均自每年一月起算至十二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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