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
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