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附
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繪製,並簽證,及繳
送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其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登記機
關得查對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繳送電子檔者,應加繳規費,由登記機關製作電子檔。
第一項建物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其建物標示圖由登記機關依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永久保管。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說明二。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前條說明三。
三、現行第二項已定明建物標示圖應由登記機關永久保管,惟對其保管方
    式並無明文,爰定明依第二百七十七條辦理之,並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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