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
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
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