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
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種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
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前二項保存期限屆滿,除涉及政府機關之補助或委託案件另有規定外,經
內政財團法人董事長核准者,得予以銷毀。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將現行第八條會計憑證保存期限屆滿之銷毀條件,併同會計帳簿及會
    計報告統一規範,爰增訂第三項。
三、另考量實務需求,定明涉及政府機關之補助或委託案件,其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之銷毀,應依循各補助及委託機關訂定之相關
    規定辦理。
四、所稱「委託」,係依政府採購法或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