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
  至第十四款之行為者,或有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行為而情節重大者,利害
  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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