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
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
決議行其決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