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療機
構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可出院療養者,
應即出院;如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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