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之情事者,主 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函送有 關機關依法處理。 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或子女,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