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之情事者,主
  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函送有
  關機關依法處理。
  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或子女,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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