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凡屬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不得存庫不用,非因特殊原因,並經呈奉國
  防部核准者不得作轉讓或售賣之處理,受撥單位對接受調節之物資,應
  列入正式財產帳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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