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國庫支票簽發查核。
  一、國庫支票簽開後應詳細覆核,覆核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確與付款憑單所列相符。
    (二)支票之繕打確屬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大小寫金額,確無字跡模糊或經更改塗改。
    (四)支票確無污漬、摺皺、或破損。
    (五)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第一科覆核人員、及駐審人員之簽章。
    (六)已處理之支票張數與原檢附之空白國庫支票張數確屬相符。
    (七)付款憑單上附記欄所載事項,已否照辦,如不能照辦應查明其
          原因。
    (八)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支
          用機關領回轉發支票,應按付款憑單國庫支票領取方式」欄記
          載予以各色卷夾區分以便後段作業及封發人員易於區別。
    (九)國庫支票如有附件者,應加簽註明,核對封裝。
    (十)有關支付之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二、國庫支票經覆核相符後,應由覆核科長(稽核)於付款憑單上簽章
      ,以明職責。
      支票經各級覆核人員完成簽章手續簽妥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在付款憑單一、二聯上加蓋「付訖日戳」。
    (二)將付款憑單號數、支票號碼、金額,經端末機輸入電腦並依端
          未機紙帶逐筆核對若有誤漏即予更正,經帳後由電資組印製「
          簽發國庫支票清單」送覆核人員覆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