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本協定應無限制繼續有效,但任一方締約國得次本協定生效滿五年
      後任一曆年六月三十日前,經由外交管道以書面通知他方締約國終
      止本協定。
  二、本協定終止適用日期為:
  (一)就源扣繳稅款,兩國均為發出終止通知日起之第二個月第一日起
        非居住者取得之所得、利潤或利得。
  (二)其他稅款,在中華民國為發出終止通知日次一曆年度一月一日以
        後之任一年度之所得、利潤或利得。
  (三)其他稅款,在史瓦濟蘭為發出終止通知日次一曆年度七月一日以
        後之任一核課年度(所得年度)。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重文字約本同一作準,如有不一致時
  ,以英文本為準。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即公元一九九八年九月七
  日訂於墨巴本。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史瓦濟蘭王國政府代表
  駐史瓦濟蘭王國            財  政  部  部  長
  特命全權大使
  劉恩第                    馬蘇庫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