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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臺灣地區學校服務, 其任職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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