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折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科在
    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
    送秘書室經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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