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
    註明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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