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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海難救護業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 海難救護業申請換、補發營業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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