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教師以明瞭本國教育宗旨,品性優良,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為 合格: 一、小學教師: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或師範學校畢業者。 (二)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對於教學有經驗者。 (三)曾任小學教師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有證明者。 二、中等學校教師: (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其專長與所任學科相當者。 (二)對於所任教學科有專門研究具有成績證明者。 三、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須適合教育部所頒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