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版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出版品之內容應由地方主管官署負責審查,如發現內容違反出版法第三
  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禁載或限制事項者,應即依法處分,並副知其他
  地方政府及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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