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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於遳貨時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權品以供檢驗。 樣品之容器應予適當標示,俾能追溯所標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 、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取樣後應在樣品之原裝容器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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