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於遳貨時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權品以供檢驗。
樣品之容器應予適當標示,俾能追溯所標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
、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取樣後應在樣品之原裝容器上註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