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獲取之利益,沒入之;二年內
並不得再行提出罕見疾病藥物之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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