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83
人,瀏覽人次:
91812795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之處罰)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獲取之利益,沒入之;二年內 並不得再行提出罕見疾病藥物之專案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