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禽畜、水產食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陳列檯面採用不易透水及耐腐蝕之材質,且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
生標準之規定。
二、販賣場所有適當洗滌及排水設施。
三、禽畜、水產食品之販賣及處理,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或採取其他隔
離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良好通風及排水。
四、工作檯面、砧板或刀具,保持平整清潔;供應生食或不經加熱即可食
用之魚類、肉類及其製品,另備專用刀具、砧板。
五、使用絞肉機、切片機或其他相關機具,保持清潔,並避免污染。
六、生鮮禽畜、水產食品之清洗,以水槽或適當容器盛裝;清洗之用水符
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七、禽畜、水產食品之貯存、陳列或販賣,進行時間管制,並維持適當溫
度。
八、販賣冷凍、冷藏之禽畜、水產食品,有冷凍、冷藏之貯存設備或設施
。
九、禽畜、水產食品以冰藏方式貯存、陳列或販賣者,使用之冰塊符合飲
用水水質標準。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序文及第一款文字
三、增列第三款,強化禽畜水產食品販賣、處理場所之衛生安全管理。其
後款次遞移並配合修正。
四、修正現行第五款,定明生鮮水產食品清洗應以水槽或適當容器盛裝,
其用水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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