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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水電油優待)
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不得高於一般工業用電、用油、用水之 價格。 農業動力用電費用,不採累進計算,停用期間,免收基本費。 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之範圍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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