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
  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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