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令動物園、屠宰場、
家畜(肉品)市場、家禽市場、魚市場、畜產及水產加工廠、孵化場、人
工授精站、集乳站等場所停止營業,並禁止辦理動物比賽會、賽馬會及其
他動物聚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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