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89
人,瀏覽人次:
91485344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船方應保持艙口蓋板及支持蓋板之艙口樑於完整無缺狀態,並預留堆放位 置。 前項艙口蓋板因船上無適當位置可供堆放,致須留置於碼頭上者,船方應 在其堆放區周圍設置適當圍欄或警告標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