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86.11.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清除、處理機構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核發許可證或核備
  文件之主管機關繳銷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
  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向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申報,
  並繳還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如於一年內申報復業者,得申請發還之。未
  依規定繳銷、繳還或申報者,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得公
  告註銷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