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報
  主管機關:
  一、票券金融公司於會計師查核過程中,拒絕提供所需之報表、憑證、
      帳冊、會議紀錄或對所詢事項拒絕提出說明。
  二、因受客觀環境限制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三、票券金融公司之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或缺漏,且情節重大。
  四、票券金融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顯著惡化。
  五、有證據顯示對票券金融公司淨值有重大減損之虞之交易發生。
  會計師應就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
  摘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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