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
  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並轉
  呈中央主管機關,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
  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
  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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