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 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並轉 呈中央主管機關,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 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 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