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一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