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
  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本法應徵之抄錄費、翻譯費、到庭費及滯留費,得視經濟情形,提高至
  十倍,由高等法院按照各該省(市)實際情形酌定,報請司法院核准後
  加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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