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請領撫慰金之權利,以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
  限,其請求權自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
  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於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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