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撫慰金之權利,以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 限,其請求權自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 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於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