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撫卹金之核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死亡公務人員原服務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
    部核銷。
二、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或轉發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
    計處核銷。
四、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
    室)核銷。
五、鄉(鎮、市)庫支出者,鄉(鎮、市)公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
    主管縣(市)政府轉送審計處(室)核銷。
六、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支出者
    ,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機關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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