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行車人員因行車事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予以解僱
  。但易科罰金,並執行完畢或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緩刑期間,如再
  發生行車事故情節重大者,應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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