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兒童福利機構之設置,除依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項設施之規劃設計、使用建材及舖面測試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且
    需考量兒童使用之便利性及安全性。
二、軟、硬體設備應依兒童之需求設置,且使用規則應清楚明確或設專人
    解說。
三、設置無障礙空間環境,讓行動不便之兒童亦有平等之使用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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