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戶或妓女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依法予以處罰 ,情節重大者,並得同時吊銷其許可證,但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九款 、十四款、十五款、十六款或第二十一款者,一律吊銷營(執)業許可 證。 前項行為,如涉及刑事範圍者,除移請司法機關辦理外,並先行吊銷其 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