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本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
情事外,允許該人員先請事假或休假,若上述假別請畢仍無法到勤者,
即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辦理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人員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
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
由外,視同辭僱。
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人員未提供勞務時數加以累計,並按日
扣除工資總額: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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