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人員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本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
  情事外,允許該人員先請事假或休假,若上述假別請畢仍無法到勤者,
  即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辦理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人員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
  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
  由外,視同辭僱。
  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人員未提供勞務時數加以累計,並按日
  扣除工資總額: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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