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拒絕或違反本府依第十六條規定所為調查或處置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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