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或承造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鄰房現況調查報告或鄰房損壞修復及安
全鑑定報告(以下簡稱損鄰鑑定報告):
一、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
    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向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或團
    體(以下簡稱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
    併檢附報告備查。但因鄰房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拒絕調查,並事先報經
    都發局備查者,或鄰房屬施工中之建築物者,不在此限。
二、經都發局或監造人、承造人勘查認定鄰房因施工有發生公共安全之虞
    者,應向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報告,送都發局備查。
三、經都發局或監造人、承造人勘查認定鄰房因施工受損者,應向鑑定單
    位申請損鄰鑑定報告送都發局備查。
但雙方自行達成協議者,不在此限。
鑑定單位得於建造執照掛號後開始辦理前項報告會勘通知,並以郵務雙掛
號通知鄰房所有權人配合會勘;各次會勘時間應間隔七日以上,且至少應
於七日前通知鄰房所有權人。經鑑定單位三次通知無法送達或配合會勘時
,得由鑑定單位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檢具歷次通知文件函請主管機關代為
通知一次。
經都發局為前項通知,仍無法送達或鄰房所有權人未配合調查,而發生與
其有關之損害鄰房建築爭議事件,不適用本辦法之處理程序。但有特殊原
因經都發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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